008书屋

繁体版 简体版
008书屋 > 官路无疆 > 1009-1011 迈向封疆大吏(合集)

1009-1011 迈向封疆大吏(合集)

章节错误,点此举报(免注册),举报后维护人员会在两分钟内校正章节内容,请耐心等待,并刷新页面。

第四,怎么定性?

黑窑已经充分暴露“黑恶”性质,全国人民极度震怒,杀声震天。但是,按照我们现行的法律制度,对三江的那些罪大恶极的窑主、包工头们最多只能判三年有期徒刑!

我们在报告中对这些人奴役工人的情况给了一个奴隶主称号,当然,加了引号!一方面表示我们现在社会已经不适用这样的称号,但另一方面又表明确实存在,从调查情况看,以蒋正丰为代表的那些黑窑主、包工头,如果他们不是货真价实的奴隶主,又是什么呢?我们在调查报告中这样定性是有一定依据而作出的判断:因为在黑窑里,一是劳工完全没有人身自由,二是劳工在超经济强制下被迫从事劳动,三是劳工完全没有个人经济收入,四是劳工可以被买卖,五是劳工可以生命受到威胁,有的甚至被活活打死。这几条合起来就是:劳工只是会说话的工具,劳工只是窑主的财产。那么,以这几条来衡量,三江黑窑所实行的如果不是典型的奴役,又是什么呢?进而,那些黑窑主如果不是典型的奴隶主,又是什么呢?

当然,随着理论的进化,我们有的把它说成是什么用工问题、农民工问题、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害问题,用词文明一点罢了。我们担心轻描淡写的定性引发更大范围的舆论。对于那些罪大恶极的窑主们从轻发落,即使是从重从快,因其适用的本身就是轻罪法条,重不到哪里去,这样做法的严重后果就是法律对他们太客气了,会让黑窑主和黑工头们没有了一点对法律的敬畏之心…黑窑案仍不得不让人反思:一些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是否足够强大了,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部门责任是否规定得太少、太轻……

第五,由谁负责?

这些黑窑厂的存在,窑主们有罪,地方政府也是有责任的。

出了那么严重的侵害公民人权的事,为什么此事不是由案发地政府相关部门首先揭开盖子的?为什么那些黑砖窑在长达数年的非法生产和用工过程中从未被取缔,而他们却是数次发罚,只要交钱了就继续下去?为什么那么多人被监禁、被殴打、被伤害的悲惨遭遇没有引起当地政法机关的注意?为什么那些身在大山深处的黑窑主们在应对解救时消息会特别灵通?为什么当地执法部门不配合甚至还执法犯法?当地官员们面对大量存在的黑窑、面对黑窑主打死劳工、面对层出不穷的矿难、面对数以千计的被骗来的劳动者、面对黑砖窑厂里关押着一千多名被抢被卖而来的童工的悲惨情况,他们为什么能无动于衷?

这样的黑窑如果仅仅是人贩子与黑窑主的灭绝人性,还不至于让人如此痛心,当地政府的不作为,地方势力的为虎作伥,更让人愤怒至极。就拿警察来讲,在调查与解救的非常时期,当地一名警察在执行任务中被逃跑的一名包工头一砖头敲破脑袋致死,按说这样的警察应该是因公殉职….可这事报道之后,查看上的评论,对该警察持同情态度者十不及一,这说明了什么?说明我们当地的警察在民众中的形象竟然到了这样的地步,可见社会的不公正已在民众内心形成了长久的积怨。

如果猫不以逮老鼠为天职,而是为老鼠打探道路,充当保护伞,又怎么可能不出现老鼠横行泛滥的现象?我们调查了是什么造成政府与作恶者勾结在一起?是什么让执法机关干部站到了人民的对面?直接的原因可能是他们收受了黑窑主的黑心钱,以致睁只眼闭只眼。作为当权者,他们是强势的一方,于是,他们吃着纳税人的粮却干着危害人民的事,这时,他们已沦为人贩子与黑窑主的同谋了,有的执法人员不仅严重失职渎职,纵容人贩子与黑窑主的罪恶勾当,而且执法犯法,涉嫌参与倒卖童工。黑砖窑背后存在着大量的庇护以及黑官员,这些人的危害甚至比黑砖窑更可怕。追根溯源,还在于我们的政府受到的监督还远远不够,在当权者与作恶者勾结到一起时,弱势而善良的无辜人民便只能任人宰割了。

从调查中,我们不难看到蛛丝马迹:黑山村的黑砖窑本就是村支书的儿子所开,所以当然会受到特殊保护;更多的黑砖窑是当地的纳税大户,与政府官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过去有自发前往解救的民间组织或者家长努力过,可有的派出所工作人员要么推诿或置之不理,要么百般刁难和阻挠;从个案中发现个别劳动监察人员还涉嫌倒卖童工牟利。这些现象虽然是零散的,却可以为人们的直觉提供印证,给人们的困惑提供答案。

毫无疑问,黑窑存在保护伞,黑心窑主的每一分利润里都有**的阴影,窑工的每一道伤痕中都有行政不作为的祸害,三江黑窑里窑工的遭遇,不仅是千百个家庭的苦难,同样也是当地所有人民公仆的耻辱。如此之多的砖窑里都存在虐d劳工问题,这意味着,为富不仁和见利忘义仍是我们社会的一个道德病灶。黑砖窑并不是隐身在地下,窑工的惨状每天都会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但当地的干部和执法人员却熟视无睹,这反映出地方官员的消极怠惰和少数公安干警的为虎作伥。而在这两大弊端之后还隐藏着一个更深层的问题,那就是,资本与权力的勾结已经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无论多么偏远的地方都能看到它贪婪的身影。在缺乏道德与法律制约的时候,少数人对利润的疯狂追求会导致十分可怕的灾难。这灾难曾经降临到窑工和矿工的身上,今天不彻底驱除,明天它就会降临到别的人头上。如果我们对黑砖窑的罪孽麻木不仁,如果我们不竭尽全力去改变,耻辱会成为我们心上永远也无法抹平的烙印。

从这些情况来看,当地发生如此恶劣的事件,绝非偶然,而是当地政府纵容的结果,更是治理不力、欺上懑下,习惯性捂盖子,掩耳盗铃的结果,口口声声要以人为本,要建设和谐社会,可这些黑窑事件说明了什么?

追究责任,砖窑窑主当然跑不了,是直接责任人,甚至是不重罚不足以平民愤!但当地的管理部门谁来负责?从调查来看,这些黑砖窑是三无企业,无注册、无税务登记、无资源审批,那么,工商无注册,工商是不是有责任?无税务登记,税务部门是否有责任?无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门是否有责任?此外,涉及人身安全问题、环境保护、矿产开发等,当地的公安、环保、矿业主管部门是否有责任?工人的劳动权益受到极大的伤害,劳动保障部门是否有责任?许多工人都还是孩子,那么妇女儿童保护部门是否有责任?等等,这么多部门都失职,那么这些部门的主管领导是否有责任?当地政府主管领导是否有责任?这样的黑窑为害多年,这些部门尽然熟视无睹,还要这些部门干什么?

通过这件事,调查组认为,只要我们的政府从此事吸取教训,多多反思在建设法治社会中还有多少欠缺,还有哪些事情需要去纠正,并从各方面加以努力,真正的法治社会才有可能到来。

曾家辉几万字的激昂陈词和调查情况通报之后,代表调查组最后提了几点建议:

一是这件事的处理要快,不能慢!要以三江黑窑事件为契机,以最快的速度做好这件事,决不能让此次事件中的涉及人员再次享有任何的法律客气,决不能再让他们逃脱真正的法律重罚。

二是为遏制奴役劳工大面积的蔓延,国家有关部门应该考虑对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理念进行调整。可通过修订法律和司法解释厘清刑法第244条只有在单位合规合法、劳动关系合规合法的前提下才能成立的适用范围,对恶意开展奴役劳工的行为可在刑法中单独增加处罚条款或明确其适用现有其他处罚更重的罪名。

三四迅速追究有关执法和监管人员责任…….

总理在听完汇报,沉重的道:“听了调查情况汇报,我们看到在黑砖窑的每一根烟囱下面,犯罪黑数仍在不断增长,窑工的苦难仍在延续,而所有失踪孩子的家庭仍在焦灼地等待。我们不禁要问,那些面对着苦难的画面仍然无动于衷的人,那些看到了违法犯罪现象却不会愤然而起的人,那些对自己的懈怠和失职毫无歉疚的人,他们是否还有资格坐在地方官员的太师椅上?三江黑砖窑不会永远那样黑下去,因为我们的社会制度和法律规范不会答应。”

他郑重的表态,“渎职失职官员必须为公民悲剧负责,被黑砖窑击穿的文明底线等待修复。在国家与公众之间,我们需要重申一些常识:个人之恶,从来就不曾消亡。国家之善,即在于以公共名义,遏制个人之恶。不得不承认,黑砖窑累积的罪恶,最刺人耳目的,并非个人之恶的极度暴虐。而是那些接受公民委托,担当保护之责的官员,如何背信弃义,如何临阵脱逃,如何自私自利,将垄断的公权败坏成公民权利的惨剧。今日的局面,定要有人负责。这不容含糊,也无从商榷。许多人议论,许多人分析,写下各种各样的理据,要为事件找到出路。可是,这不是一道复杂的社会分析题,只是一道简单的文明判断题。那些普遍的愤怒,已经标定底线,也给出答案。社会创制法律,每一个乱法者都要伏法;公民委托政府,每一个玩忽职守者都必须解职。这是社会恢复秩序、维系信心的基本前提。在这场人道灾难中,无良的黑窑主、暴虐的包工头、邪恶的拐骗者、凶残的打手,一个也不能宽恕。还有那些官员,散漫的、失职的、贪腐的、丧失责任心的官员,没有理由强j民意,霸权占位,必须接受道义的谴责与政治的追惩,以及民众和法律的问责。”

他同时要求,关于三江“黑砖窑”事件,各络媒体要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多报道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采取的有力措施…….

一个星期之后,事件处理有了定论:数百名窑主、包工头、监工被刑事处理,三江省近两百名党政干部、公职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十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黑山镇党政干部六成受到处理,石城县委书记、县长及分管领导被免职,而且最高一层的是三江省长引咎辞职…。

这样的处理自然是公道在人心,三江省的干部虽然蒙遭“大难”,但对于另一些从政之人来讲,可又是迎来一个重要机会。

曾家辉就是其中之一,经中*央决定,任命曾家辉担任三江省代理省长,迈出了封疆大吏的第一步

『加入书签,方便阅读』